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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