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柘荣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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