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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