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蔡某某、林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现被告蔡某某收到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蔡某某归还所有借款、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关于提前到期日,原告主张以2018年11月19日即本案公告开庭之日为到期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逾期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谢枝贤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应对被告蔡某某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抵押物处置,原告未对国晓路房产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上海飓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及2009年7月13日支付给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3,000,000元是为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代付的反担保保证金,且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即使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贷款向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付过反担保保证金,该反担保保证金亦非应该返还的到期债务,不能抵销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代偿款。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在(2014)宁民初字第199号一案中已经代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的债务2,739,101.84元,该代偿款项与本案中应返还的2,970,000元反担保保证金进行抵销后,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结余债权为230,898.16元。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债大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轩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以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的债权230,898.16元为准。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第三人上海春染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明确约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