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福建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宁德市胜某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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