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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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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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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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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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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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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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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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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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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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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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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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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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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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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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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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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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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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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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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到古田泮洋风电场双桥村工地采取拦截、打砸、驱赶等手段阻挠施工,致使省重点项目长时间被迫停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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