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