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明知“云联惠”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后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积分返利,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额作为“嘉奖”积分返利依据的运营模式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80人,促成“云联惠”传销组织的壮大,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基于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明知“云联惠”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后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积分返利,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5人,促成“云联惠”传销组织的壮大,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基于冯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引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引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引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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