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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挪用资金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挪用资金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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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挪用资金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挪用资金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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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挪用资金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犯罪。马某甲挪用资金数额为10万元,数额较大,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追诉时效为5年。本案中,马某甲挪用资金的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案发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已过5年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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