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苏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苏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苏某某对矛盾的发生和升级存在过错,可酌情对何某某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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