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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