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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