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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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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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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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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拒不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151954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积极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取得了16位农民工的谅解,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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