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毕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恢复生态,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