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因其具有案发后积极救治死者,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李某甲系受害人的亲生女儿取得其母亲和其余同胞兄弟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