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系直系亲属,具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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