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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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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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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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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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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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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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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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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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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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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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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并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缴纳的100万元违法所得,请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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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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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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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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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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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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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胡某乙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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