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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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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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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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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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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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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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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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