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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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