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