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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人兼以上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人兼以上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诉讼代理人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按照保险条款,应增加免赔率10%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履行提示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对保险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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