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