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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众大罗塘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借款申请上约定了借期为一个月。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利息的争议焦点为:1、刘辉是否有权决定免除被告的借款利息;2、双方未约定借期外利息,原告的利息诉求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其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称借款时,其系被告的股东,同时担任原告的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免除利息。但上述任职情况和职务权限的陈述与企业登记信息明显不符,现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出示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刘辉陈述的免息决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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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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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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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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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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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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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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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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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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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还款。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另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但被告举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无法看出另案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支付欠款所对应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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