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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苏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汇农小贷公司与苏旭东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因此,一审将还款资金先扣利息再冲减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借款到期后,汇农小贷公司虽然没有向保证人孙某某发通知主张权利,但起诉时将孙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且起诉时间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范围内。一审判决第二项已经写明丁力对1085058.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数额是两笔未还借款本金的合计,并未漏判。孙某某关于债务人转移资产,损害保证人利益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向债务人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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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苏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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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汇农小贷公司与苏旭东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因此,一审将还款资金先扣利息再冲减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借款到期后,汇农小贷公司虽然没有向保证人孙某某发通知主张权利,但起诉时将孙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且起诉时间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范围内。一审判决第二项已经写明丁力对1085058.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数额是两笔未还借款本金的合计,并未漏判。孙某某关于债务人转移资产,损害保证人利益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向债务人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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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苏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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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汇农小贷公司与苏旭东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因此,一审将还款资金先扣利息再冲减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涉案借款到期后,汇农小贷公司虽然没有向保证人孙某某发通知主张权利,但起诉时将孙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且起诉时间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范围内。一审判决第二项已经写明丁力对1085058.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数额是两笔未还借款本金的合计,并未漏判。孙某某关于债务人转移资产,损害保证人利益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向债务人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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