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孟某某、孟余国、孟某某、马某某与被告童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该起交通事故是三车连撞,是否应将无责任车辆纳入审理的范围,进行无责任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鄂XXX**号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赵某某的赔偿数额为:残疾赔偿金5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050元,以上合计:58930元。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辩称的原告不构成伤残十级一节,伤残等级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出,其该节辩称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节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辩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一节,经查 ...

阅读更多...

李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与案外人张典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典锋受伤,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为据。张典锋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得到相关理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亦由原告李某赔付。关于张典锋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但原告李某驾驶营运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提交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书 ...

阅读更多...

费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费某所受伤后期治疗需60000元或据实赔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对残疾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据此判决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赔偿费某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合法有据。原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计算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应赔偿费某护理费、误工费的数额正确。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称耳廓耳廓再植费用一般在3-5万元之间,而不是6万元,却没有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方某某与叶某、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作出该鉴定意见的机构及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其对原告方某某的伤情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作出判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云梦支公司对鉴定伤残等级及后期治疗费提出异议,但其对原告方某某实际伤情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亦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对于该鉴定意见应当在被告人保云梦支公司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质证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原告方某某提交的出院记录,其中显示实际住院26天,挂床64天,应当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为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住院床位费,90天总床位费为828元,按比例实际住院天数为26天计算为239.2元,即应扣减床位费588.8元;另三被告认为该出院记录没有加强营养医嘱不能计算营养费的辩称,本院认为,营养费虽没有医嘱说明,但法医鉴定中对营养期限作出了确认,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方某某伤后需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方某某主张营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方某某提交的医疗发票中的矫形器,因该矫形器没有相关医嘱及法医鉴定意见支持为患者伤情所必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方某某提交的社区证明,该证据证明了原告方某某从事职业 ...

阅读更多...

刘某、吕某某等与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亦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应按责任认定的划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龚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吕某某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提供了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予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居住,故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鄂A×××××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四原告刘某、吕某某、杨鑫、中通三局公司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理赔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刘某、杨鑫、吕某某12万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中通三局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四原告刘某、吕某某、杨鑫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认为郑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的医疗费及其损失扩大的部分应予剔除,但其并未提供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且郑某某自身疾病与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规定,鄂K×××××号车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无责方,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因本案事故的两辆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故郑某某的损失94499.17元,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1701.82元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杨江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杨江桥所驾车辆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因被告杨江桥驾驶车辆致二人受伤,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不足赔付,应由伤者二人按比例受偿,原告陈某某应分得6558元(10000×47957.38÷(47957.38+25169.11)];超出医疗费限额项下41399.38元(47957.38-6558),因此交通事故系陈学斌和被告杨江桥对原告陈某某共同侵权所致,故应由陈学斌和被告杨江桥共同对原告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交警责任认定确定被告杨江桥与陈学斌事故责任比例为3:7,由被告杨江桥赔偿12420元(41399.38×30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涂某某与周永某、武汉东兴达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永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柏容、涂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李柏容系农村户口,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告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湖北省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李柏容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56112.4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41天×50元/天)、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护理费15355.73元 ...

阅读更多...

杨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了孝公交认字(2016)第07282244号二份责任认定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驾车将原告杨某撞倒后,被告刘某某驾车与倒地的原告杨某发生二次碰撞,造成原告杨某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阅读更多...

张国胜、张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以其承保的车辆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主张在其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款中扣除10%的免赔率,但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该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的相应证据,故对上诉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国胜虽系农业户口,但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孝感市冰娃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务工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发放表、停发工资证明及房产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张国胜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的事实,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法医鉴定机构认定张国胜在本次事故中已分别构成八级和三个十级伤残,其综合评定伤残赔偿指数为36%,故原审判决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000元符合本案实际 ...

阅读更多...

储某、储梓奥等与严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严某与原告储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储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鄂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孝感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太平财保孝感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如何计算原告经济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储某及其家人虽系农村户口,其于2013年6月在随州城区购买了商品房,所在社区和物业管理中心证明其于2013年8月入住,其提供的缴纳的水费收据起始日为2014年12月 ...

阅读更多...

宋某某与李某某、武汉市东西湖新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此事故中,被告李某某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当对原告宋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新桥运输公司作为鄂A×××××号车的登记车主,与被告李某某系车辆挂靠关系,故被告新桥运输公司应当对被告李某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鄂A×××××号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原告宋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宋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精神亦受到损害,其数额结合其生活水平及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综上,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1612.66元(31244.66元+368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夏小毛、武汉市小某某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所作出的高警咸宁公交认字[2017]第005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夏小毛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即100%的赔偿责任。被告夏小毛是被告武汉小某某链物流公司雇请的汽车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武汉小某某链物流公司对被告夏小毛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武汉小某某链物流公司赔偿。由于被告夏小毛驾驶的鄂A×××××号中型厢式货车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刘某某的损失。被告汪亚林所驾驶的鄂A ...

阅读更多...

吴某与鲁某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属实。被告鲁某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过错行为造成吴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周清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鲁某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于法有据,且涉事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鲁某选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鲁某选持有合法驾驶证,且系被保险人。肇事车辆鄂f×××××重型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孝感中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吴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孝感中支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寿财险孝感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鲁某选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还造成周清义死亡,周清义的近亲属亦向本院起讼 ...

阅读更多...

梁某与魏某某、魏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魏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志敏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梁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阅读更多...

童某与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童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鄂A×××××号小轿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此事故中,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按照30%进行赔偿。经核实,原告童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50767.49元、后期治疗费2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年 ...

阅读更多...

潘某某与时青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残疾,实际存在误工期,但其主张的数额较高,本院结合其伤情及治疗情况以及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并采纳双方合理意见,依法酌定其误工费为29284.5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潘某某主张14642.25元。被告时青春认为原告潘某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原告潘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以及鉴定意见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潘某某主张4150元。被告时青春和被告保险公司均认为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实际租车发票认定350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潘某某主张12000元。被告时青春和被告保险公司均认为营养费过高,营养期过长。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主张的数额过高,结合其伤情、治疗情况以及鉴定意见等 ...

阅读更多...

潘某某与唐有志、武汉奇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受被告唐有志的雇佣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七期从事消防安装劳务过程中受伤属事实。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唐有志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对原告潘某某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唐有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潘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自己未注意安全造成其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本院确定:由被告唐有志承担80%责任;原告潘某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奇盛公司将消防安装劳务合同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王有明承包;被告王有明又将该劳务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唐有志承包施工;对造成原告潘某某的受伤,被告奇盛公司和被告王有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唐有志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给原告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冲减其赔偿数额。被告王有明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潘某某诉请中,其法医鉴定,本院采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起在孝感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对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高某水、田某某等与何某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被告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超车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何某某驾车遇到大雾气象条件时,没有降低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余某某、何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高某水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高某水及出租车上乘坐人受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如何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翟某某、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翟某某、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孝感市合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孝感市合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教练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湖北省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129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天)、护理费1574元(服务业工资收入28729元/年÷365天×20天)、残疾赔偿金4970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10%×20年)、精神抚慰金3422元、交通费800元。原告学员程辛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阅读更多...

余某某与张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依法采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的鄂K×××××号车与原告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余某某受伤的事实及确认被告张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意见。被告张某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对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作为鄂K×××××号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其于2012年6月8日向被告张某某出售鄂K×××××号车时,该车已过检验有效期(2011年5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张某、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原、被告之间对责任的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案事故所作的认定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确认原告杨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黄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黄晶系被告张某聘请的司机,故被告张某应承担原告杨某某全部的损失,被告孝感市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保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的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财保孝感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关于原告杨某某的损失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本院认为,营养费因无具体标准,但根据本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惯例,本院认定每日按20元计算;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杨某某妻子匡建芳的收入情况,故对护理费损失本院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从事建筑业,故误工费应按农、林、牧 ...

阅读更多...

胡海峰与张某某、高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庭审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胡海峰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2.原告胡海峰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分担?一、关于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峰已向本院举证证明其2010年在孝感市××新××镇远大社区购买房屋,并自2012年开始至今一直在该社区居住、生活,其居住的地点属于城镇范围,因此原告胡海峰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应当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原告胡海峰提出要求被告方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胡海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本院对原告胡海峰提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胡海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其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原告胡海峰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

阅读更多...

向某某与殷某、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向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原告向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保武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在此事故中,被告殷某负全部责任,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损失亦应当由被告殷某予以承担。因被告殷某系被告武汉新高理电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其为公司处理事务时,且鄂A×××××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武汉新高理电子公司,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武汉新高理电子公司向原告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精神亦受到损害,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向某某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经核实,原告向某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49858.77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 ...

阅读更多...

程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有效。本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所属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程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其他损失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因此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其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过错责任及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程某某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991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22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22000元,营养期60日营养费酌情确定为1800元;护理费5371元(32677元/年÷365天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对其所有的鄂K×××××车具有保险利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就本案鄂K×××××号车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经审查,确认其相应证明力。原告陈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依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获取保险金。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书对胡小红做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原告陈某某认为,该鉴定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结论是客观的,应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认为,对胡小红进行鉴定时未通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到场,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性,违反了法定鉴定程序,鉴定等级过高,应不予采信 ...

阅读更多...

李全明与詹小某、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明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属实,本院予以认可。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詹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全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保险人存在持有未经年检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形式营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全明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据票据计算,后期治疗费依鉴定意见;伤残赔偿金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无票据部分,结合鉴定意见依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无劳动合同佐证,结合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依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鉴定费、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酌定。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刘某与芦某某、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襄阳五洲国际商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襄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小区的服务机构,对居民的居住生活状况较为了解,其出具的居住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本院对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予以釆信,对原告在城镇居住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湖北鸿泰阳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恒信铭扬置业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湖北鸿泰阳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汽车冲压件及动力总成产业基地项目(零部件装配车间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及屋墙面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为:零部件装配车间网架、钢结构、屋墙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包括防火涂料,不包括门窗、虹吸系统、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襄阳××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区。庭审中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雨天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行人动态,致使人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告余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被告财保大悟支公司对鄂K×××××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进行了承保,依相关司法解释,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9882.06元(其中被告余某某垫付43172.2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续治疗费19100元;护理费8057 ...

阅读更多...

黄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因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黄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李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李某某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01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后续治疗费3600元,误工费参照湖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13958.63元(28305元 ...

阅读更多...

熊某某与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应当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熊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其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宁某某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被告宁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宁某某赔偿。原告熊某某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住院费用按实际支出的44376.76元确定。原告出院后发生的诊疗费、CT费、放射费,因已主张后期治疗费,且鉴定意见中已明确后续必然费用用于门诊复查、康复及对症治疗,故不能重复主张,上述费用不应再次计入赔偿费用。后期治疗费按鉴定意见确定的3600元计算。原告年近八十岁,身体多处骨折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与李某、李六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此事故中,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确定赔偿比例为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被告李某未满十八周岁,被告李某的监护人被告李六八、祝大双应当对原告吴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自行承担30%。原告吴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精神亦受到损害,本院依本事故责任比例酌情确定原告吴某某的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原告吴某某主张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依法核减为500元。经本院依法核算,原告吴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1067 ...

阅读更多...

鲁某与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鲁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鲁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疏忽监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鲁某某所驾车辆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鲁某经济损失49004元[医疗费限额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9004元(残疾赔偿金21698元、护理费1180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22952.81元(71956.81元-49004元),本院根据事故责任依法确定被告鲁某某与原告鲁某的责任比例为7:3,由被告鲁某某向原告鲁某赔偿16066.97元(22952.81元×70%)。综上,被告鲁某某应当赔偿原告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70.97元(49004元 ...

阅读更多...

鲁某与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系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在举证规定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原告当时鉴定的伤情为左股骨、左锁骨骨折及中切牙外伤性缺损,鉴定中并没有被告所称原告手部骨折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证据六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一因缺乏证明被告伤情系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其他相关印证材料,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三,该协议书没有原告法定代理人本人签名和事后追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鲁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鲁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疏忽监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鲁某某所驾车辆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鲁某经济损失49004元[医疗费限额赔偿10000元 ...

阅读更多...

颜某某与涂永昌、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涂永昌、杨炎平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颜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涂永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炎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颜某某无责任。故被告涂永昌、杨炎平应对原告颜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涂永昌驾驶的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故被告涂永昌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颜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不含鉴定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被告涂永昌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其余经济损失由被告杨炎平赔偿。鉴定费由被告涂永昌、被告杨炎平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告涂永昌受被告张某雇佣,故涂永昌的赔偿责任由雇主被告张某承担。关于原告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原告颜某某的医疗费依住院费用发票、门诊发票及鉴定结论进行核算,原告颜某某的医疗费为9619.85元 ...

阅读更多...

邓三桥与刘备备、武汉神州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备备和邓三桥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邓三桥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备备是神州公司雇佣的司机,刘备备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本次事故,依法应由雇主神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下余部分,由刘备备和邓三桥按同等责任比例5:5承担,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0%;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神州公司赔偿。就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45359元(凭票据)、2.后期治疗费30000元(按法医鉴定)、3.误工费24610元[按实际工资115元/天×214天(按法医鉴定 ...

阅读更多...

黄俊彬与何某某、王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承勇和何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黄俊彬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鄂A×××××号肇事车车主王乔某将车借给何某某使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黄俊彬诉请要求判令王乔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下余部分,由王承勇和何某某按主次责任比例7:3承担,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30%;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何某某赔偿。就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3248元(凭票据、含何某某垫付的费用)、2.后期治疗费1500元(按法医鉴定)、3 ...

阅读更多...

刘长生、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某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包含司机)责任险(1万元),在保险期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刘某某重复报销医药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刘长生要求支付的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项目,但未提供证据,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伙食补助费标准、误工期,本院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刘长生出院医嘱并未要求加强营养,对原告刘长生要求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四十八条约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为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扣减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额,然后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再乘以 ...

阅读更多...

胡某某与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本院对上述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胡某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40元、营养费495元(15元/天×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95元(15元/天×33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20年×赔偿系数0.1)、护理费2,417.20元(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2,677元 ...

阅读更多...

袁海波与宁波斑马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安排的工作,并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佣单位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雇佣活动中未尽安全谨慎义务导致单方交通事故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程,故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经济损失应按4:6的比例予以分担。经本院审核确定的损失为:医疗费30624.85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8682.90元(35214元年÷365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5元天×34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4471.51元(35214元年÷365天 ...

阅读更多...

李某1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1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王某某、焦作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与王某某、焦作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蔡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蔡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管海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管海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方某某与乔某听、武汉锦丰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方某某与乔某听、武汉锦丰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郑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郑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刘某某、潘某某与代希要、武汉永和安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潘某某与代希要、武汉永和安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黄某某与熊某某、孝昌县顺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与熊某某、孝昌县顺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