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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武汉江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出租车公司”)、诉张某某、武汉江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因未提供相应的工资表予以证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财保武汉市分公司虽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八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对被告江某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中关于双方免责条款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此事故中,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江某出租车公司作为鄂AXPXXX号车的登记车主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鄂AXPXXX号车在被告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江某出租车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伤残,其精神上亦遭受了痛苦,其精神抚慰金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生活水平确定为5000元.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交通费用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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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查明为准。原告因伤至残,对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鄂K×××××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236.16元、误工费1247.71元、残疾赔偿金416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拖车、停车费损失210元,以上合计61873.87元。原告汪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8319.71元,因被告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全额予以赔付。因鄂K×××××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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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刘某某、孝感市孝南区肖某某汽车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驾车在没有将车门关好时行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责任,原告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殷某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孝感市孝南区肖某某汽车运输公司,系被告刘某某挂靠该公司名下经营,故被告孝感市孝南区肖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对被告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刘某某为其所有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1000000元,故原告殷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殷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损失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为5000元。原告殷某某要求各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请求,本院结合原告殷某某就诊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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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高某某、大某某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主张权利。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孝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保险孝感支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和新出租车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超出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和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和新出租车公司及被告高某某共同承担。原告汪某某年满六十岁,劳动能力有限,且原告也没有提交关于因身体受伤导致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979.65元、护理费1211.3元(26008÷365×17)、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17)、营养费850元(50×17)、交通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1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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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唐努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唐努力、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高某某和张某某的请求、举证情况,本院核定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一、被侵权人高某某的损失1.医疗费126992.41元:因张某某和保险公司对高某某受伤后所花费检查及住院医疗费92492.41元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保险公司抗辩应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因保险公司未提交应当扣减的具体明细及金额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发生后续取内固定费34500元,对此本院亦予以认定。故最后计得医疗费为126992.41元(924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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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单元强、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6,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7,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8,其自行购买药品,没有医院出具医嘱,同时没有用药明细,与本次交通事故治疗无关,本院不予认可;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9,在护理费中已经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本院不予认可;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0,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3,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且未说明每次的人员、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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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管强武、鲁某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管强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循机动车夜间行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管强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被告无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事实依据。原告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为54711.99元,理应由被告管强武赔偿,但被告管强武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人保应城支公司投了“交强险”,故原告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保应城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10000元(其中医疗费488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1500元、被告管强武垫付原告李某某的部分医疗费1363.17元),以及“死亡赔偿金”46075.16元(其中伤残赔偿金229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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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河南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7,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虽是复印件,但原告陈某某受伤住院是事实,且有用药清单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8,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是单方委托,但被告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没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0,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要求支付误工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11,交通费是原告陈某某受伤住院支出的交通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22时23分,原告陈某某酒后驾驶鄂K×××××二轮摩托车沿应城市汉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后,与前方被告张某某同向停驶等候红绿灯的豫Q×××××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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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双元与周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汪双元提交的证据1、2、3、5、6、7、9、10、11、12、13、14,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医药费证明一张计16324.75元、应城市人民医院及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门诊收据十张计3466.10元和应城市陈河镇古楼卫生所单据一张计340元,共计20130.85元,是协和医院、应城市人民医院、应城市陈河镇古楼卫生所在治疗原告汪双元所支出的费用,其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自带药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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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柯某某与韩新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应公交认字〔2018〕第0321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新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对于该事故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事故应由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仅应按无责任赔付。其理由是,柯某某属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且已过年检有效期的机动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无证驾驶或驾驶已过检验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事实根据。本案的性质系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查明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再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综合认定。即使保险公司的主张成立,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对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认定。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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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与张某、邓梦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鄂某提交的证据一、二经庭后原告鄂某提供原件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核查无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五、系医疗机构出具的专属门诊收费票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经庭后双方核实后确认医疗费为30029.11元,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六、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在七日期限内提交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京山平开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七、系湖北四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县曹武镇源泉村村民委员会及京山县曹武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一组证明,且庭后原告补充了两份证明,经法庭到原告鄂某所租住的京山县新市镇城畈社区和房东范明杰进行了调查核实,证据七和补充证明及法庭调查核实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部分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确认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鄂L×××××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省道丁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鄂某驾驶的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鄂L×××××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鄂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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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是因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有关交通法规造成原告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应公交认字【2016】第11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责任根据导致的成因划分合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属于被告李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故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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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建军、解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6医疗费单据是一张,是原告张某某受伤后住院37天支付151929.62元医疗费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0生活费单据五张是超市小票,不属法律规定应赔偿的项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12工资表、误工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因原告为农业户口,并超过了我国法律用工60岁的年龄,且交通事故发生在农村,因此证明其居住、收入、消费在城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对以上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7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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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三毛与左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应公交认字[2017]第0522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2017年5月22日5时11分许,被告左庆云与原告杨三毛发生交通事故业经调查后作出认定,被告左庆云在收到该认定书后既未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默认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杨三毛出示的证据3、4、5、6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并均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联,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综上,根据庭审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5时11分许,被告左庆云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107省道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曹大村张王湾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车辆与右侧路边同向步行的原告杨三毛相撞,造成原告杨三毛受伤,被告左庆云驾驶受损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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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吴某某、安阳市优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人口普查表及茶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本及身份证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其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人口普查表及茶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故原告唐某某实际出生年龄应为1941年1月6日以及其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损失。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8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民财保安阳市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9鉴定费发票,因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原、被告按事故主次责任分担;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10,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11,属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12拖车费收据,因不属于正规发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民财保安阳市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和鉴定费应由原告与被告按事故主次责任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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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姣与袁志超、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姣提交的证据3、4,“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是原告丁某姣住院期间的治疗及医疗费情况,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辅助器具费发票”,不是正规发票,其来源不合法,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鉴定费发票,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9,“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彭吕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天燃气缴费凭证”,均加盖有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其来源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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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爱华与鲁某某、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詹爱华提交的证据2,“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区居委会证明”是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6,“出院记录”是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该证明记录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司法鉴定书”是由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其来源不合法,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10,“交通费”是原告詹爱华受伤后及住院期间支出的交通费,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1,“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本院司法技术科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来源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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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陈和平、张进军、武汉市兴国强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的有效证据证实被告陈和平在倒车过程中将站立的原告撞倒碾压受伤,无证据表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故被告陈和平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进军作为陈和平的雇主、被告武汉市兴国强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应与陈和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陈和平驾驶的鄂AH××××大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所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部分则再由被告陈和平、张进军、武汉市兴国强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综上,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7446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1680元,误工费19623元,护理费71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5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不足的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9821.76元(医疗费3567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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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李某、财保武汉支公司对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为96379.89元,原告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额度偏高,应调整为20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98379.89元。被告李某的鄂A×××××重型货车在被告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财保武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83733元(其中伤残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3278元、误工费2099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和医疗费用10000元及财产损失赔偿1650元)。超出的金额14646.89元(98379.89元-83733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为10252.82元(1464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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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为车牌号码鄂K×××××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遭受人身伤亡与财产直接损失。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伤亡损失依约进行赔偿。被告所举证据一投保单虽然有原告签名,但由于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该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被告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已向原告交付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故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定义可知,该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而财产保险适用的是损失填补原则,故被告应在余某某已获得的赔偿之外未获赔部分的损失进行赔付,以弥补损失的不足。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失合计为7734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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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喻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损害,有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作以下认定:1、医疗费:本次事故原告实际发生医疗费9420.15元。2、后续治疗费:原告伤情经鉴定后续治疗费为600元,本院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18天,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时间为一人护理78天,参照湖北省2014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28759元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6145元(28759元/年÷365天×78日)5、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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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理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评价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反对意见,应作本案处理的依据,被告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倪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现原告要求作为侵权人的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倪某某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110000元)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由被告倪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结合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本院认为原告的该主张过高,应酌定为2000元。对于被告在本案中所遭受的损失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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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四医疗费票据来源合法,被告仅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六鉴定费发票,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虽然书证的形式有瑕疵,但不影响其证明效力,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应予以采信;证据八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九,二份保单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粤B×××××小轿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与本案有关联,应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十中交通费800元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十一,二位证人的证词部分存有疑点,其中原告长期在广州务工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从事建筑行业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应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中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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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陈某某、湖北省应城市公共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5、残疾辅助器费用发票,单据39张,费用共计780元,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6、原告受伤后产生的交通费用420元,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9、应城市众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0、证据11、应城市众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证明及原告的工资表。该两份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明效力,故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证据12、证据13房产证及城中工农路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一份,两份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城区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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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又年、福建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又年是大树桩的所有人,对闲置的大树桩存在置放管理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大树桩移至路面存在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周某某是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导致交通事故过错原因力的大小,合议庭评议后酌定由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又年承担10%的责任,被告成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被告蒲阳开发公司将应城市老县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二标段发包给有建设资质的被告成某公司建设施工,被告蒲阳开发公司不存在过错,故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蒲阳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肖湾路不属于被告公路局监管巡检养护路段,故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周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为5000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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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刘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提交的证据1、2、8来源合法,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9,两被告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两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一直未提交鉴定申请,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1,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11时43分许,被告刘兰某驾驶鄂H××××ד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应城市汉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应城市汉宜大道二中门前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应公交认字(2015)第0217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兰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蔡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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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循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原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循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的原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事实依据。原告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11432.03元,加之原告何某某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总计人民币116432.03元,此款理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祁大群所有的机动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孝感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孝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何某某的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的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何某某的残疾赔偿金54102元、误工费21943.23元、护理费5118.57元、交通费800元、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5834.37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被告平安财保孝感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2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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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湖北地质环境总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3、7、8,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0,根据原告受伤,实际且必须产生的交通费,本院依法酌定为2000元。被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提交的证据2,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是其内部格式条款,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与说明义务,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和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13时23分许,被告徐某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湖北地质环境总站车辆鄂A×××××沿应城市一桥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李某被送往应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终端粉碎性骨折。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应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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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敖某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告的住院时间、地点,本院酌情确定为300元和600元;2.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意见有何违法之处或具有法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本院对保险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3.原告杨某某主张的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杨某某损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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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强与胡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其居住生活于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伤残赔偿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2.交通费为必要支出,结合原告就诊的医疗机构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为2000元;3被告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等、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需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方能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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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王某某等与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许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赔偿原告许某某、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因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胡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争议问题。被告胡某某、保险公司认为二原告发生事故时没有走人行道应负一定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未向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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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仅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3、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4、鉴于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住院地点,本院酌定为300元;5、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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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祝某某、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祝某某应赔偿原告刘某某的合理损失。被告祝某某自认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为单位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新建源生态农业公司具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新建源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祝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祝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责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刘某某伤情鉴定的问题。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本院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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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某与马某某、焦作市顺通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其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但伤残赔偿金不应分别计算,其多等级的伤残综合计算赔偿系数为12%;2.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原告生活居住于城镇,且生活来源于城镇,其已实际融入城镇生活,故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城镇标准计算;3.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其请求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予以计算,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从交通运输业中取得了相应的收入,对此,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其误工损失;4.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及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情确定为6000元;5.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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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从容与中百仓储安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超市内买菜负重乘人行电梯,前脚下电梯,后脚没有跟上,导致摔倒受伤。本案被告作为超市卖场的管理人,应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尽力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超市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应当设置帮扶人员,帮扶负重乘坐人行电梯的消费者,且设置的警示标志一个被垃圾筒遮挡,一个与超市广告浑然一体,不能引起消费者足够注意,故被告在安全保障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经常在超市购物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首先负有注意义务,对于超市环境更应有一定的了解,但事发时其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故对于其摔倒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份额。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5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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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朱光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鄂鄂K×××××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6409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6412元+误工费102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朱光剑赔偿原告武某某12297.92元(98706.92元-86409元)。扣减被告朱光剑已垫付13587.92元,多余款项1290元原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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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明与李某某、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吕国荣、李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主张两被告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其在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两被告继承遗产的具体份额,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亦请求李璟作为车辆所有人因对车辆保管不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李璟与李绵强系父女关系,事故当日,李绵强驾车外出时并未饮酒,至事发时,李璟并无条件知悉李绵强饮酒的事实,该车已经投保相关的强制保险,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营养费因无医嘱印证该费用的必要性,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3.误工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数额,本院比照居民服务业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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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与朱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关于其居住生活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故其伤残赔偿金本院比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2.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28978.23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5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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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金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金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让行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被告陈金狮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原告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多年,其主要消费地为城镇,且其已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原告诉请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由于原告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另案赔偿,原告王某某再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重复计算,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王某某本次诉讼系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头坏死受到的损失,前次诉讼不包括该损失,被告陈金狮辩称交通事故本人已赔偿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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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何亮堂、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致害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亮堂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徐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何亮堂承担。被告何亮堂所驾驶的鄂D×××××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张某所有,在被告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后,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付。原告徐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615.76元;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3300.5元(8867元/年×15年×10%);误工费因原告徐某某未提供其合法固定的收入证明,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全社会分行业在岗农业人均年均工资收入计算,确定为11684.21元(23693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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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青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经本院组织质证,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鄂中司法(2018)法鉴字第00872号司法鉴定意见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根据该鉴定结论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2、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酌定为20元天予以计算50天;3、考虑原告受伤部位及伤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购买的骨科固定支具费3000元予以支持;4、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5、鉴于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住院地点,本院酌定为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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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感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质证认为,1.证人侯某1是猜测原告在楼上睡觉;2.吊运沙的工作并未完成,是在等待别人将沙运送过来后,然后继续工作。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原告质证认为,对承揽关系没有异议,但是证人只是推测原告是睡觉跌落下来的,且该证人系房主,对该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系证人出庭作证,因原告对证人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且证人系被告的亲戚或亲属,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证言的效力较低。原告当时在三楼阳台是否睡觉,应该有相关的直接证据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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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武、陈某某等与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损评估结论有异议,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保险公司仅仅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2、原告许成武主张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医嘱意见,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许成武主张的医疗费中有7张在鉴定作出后产生,应计入后期治疗费之中;4、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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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周某某的合理损失。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王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周某某主张交通费6327.5元,本院结合原告就医时间、地点等情况,对交通费酌情支持2500元;2、原告主张护理天数为鉴定意见确定的60日与住院天数55天之和共计115天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护理日期按鉴定意见确定为60日;3、被抚养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5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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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董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董某某应赔偿原告廖某某的合理损失。因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董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2、原告廖某某主张营养费损失按50元天计算过高,本院酌定为40元天;3、原告廖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就医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酌定交通费为800元;4、关于误工费的确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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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蒋平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平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蒋平安应赔偿原告殷某某的合理损失。因蒋平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蒋平安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殷某某主张营养费损失2700元,因无医嘱,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原告殷某某主张交通费10000元过高,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就医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酌定交通费为4500元;3、关于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提交了其子殷学建的购房合同、物业费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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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为500元;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的医嘱以证实该费用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护理人员误工费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6974.86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19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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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陈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按照20元天予以计算;3、鉴于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住院地点,本院酌定为4700元(含转院费);4、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费无证据证明,本院参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予以计算;5、鉴于原告受伤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本院对其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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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幼苹与黎某某、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告的住院时间、地点,本院酌情确定为600元;2.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需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方能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及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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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刘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一、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共69020.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50元=2000元;三、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9803元×5年×10%=4902元;四、误工费120天×(农业年平均工资28305元÷365天)=9306元;五、护理费40天×(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1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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