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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原告鲁某某未提交受害人谭传国父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证明,本院依法对谭贤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10时9分许,原告鲁某某驾驶鄂K×××××福田重型货车装载混凝土沿应城市杨岭镇五份村汪家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转弯时,与对向成培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谭传国死亡、成培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城市白杨商砼有限公司为鄂K×××××福田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原告鲁某某是其雇请的司机。该事故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应公交认字(2013)第12240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鲁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成培云负事故次要责任,谭传国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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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包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包建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元(商业三责险未约定不计免赔),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0000元(50000元×80%),余下损失592274元由被告包建平承担,扣减其已垫付费用20000元,包建平还应赔偿杨某某57227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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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姣与孙文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交管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文兵在庭审中主张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的规定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再按事故主次责任与高爱姣比例分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高爱姣与孙文兵按70%和30%的比例分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损失。另,原告在庭审发表最后意见阶段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合并审理,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经审核,对原告高爱姣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依收费收据核算为3473.90元(已由被告孙文兵垫付);2后期治疗费依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300元);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1200元;5护理费5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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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欢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欢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付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欢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李欢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李欢乐所有的苏C×××××号的机动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原告付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欢乐按次要责任(30%)予以赔偿,原告付某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付某某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欢乐提出要求原告付某某按责承担其车辆被扣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核算和司法鉴定关于后续医疗费的意见为76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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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喻某、喻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喻志兵未经许可在公共道路上占道堆放泥土,妨碍通行,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原告邓某某在经过此路段时撞上土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喻志兵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邓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邓某某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湖北益生药业有限公司将填土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且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喻志兵,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对喻志兵在施工中将泥土堆放在公路上的违法行为也未予以制止,导致原告邓某某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被告湖北益生药业有限公司应对喻志兵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喻志兵已死亡,被告喻某、被告喻某作为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喻志兵的遗产,无证据证明其继承了遗产,且又不自愿承担责任。故被告喻某、被告喻某对喻志兵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部门,对喻志兵擅自占用道路堆放泥土,严重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既未尽到及时制止并责令其及时清除的义务,又因其疏于管理,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对此,被告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汉川市公路管理局不是该道路的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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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医疗费的意见核算,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为17511.78元(其中原告黄某某支付医疗费991.91元、被告陈某某垫付5519.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垫付10000元、后期医疗费1000元);原告黄某某的误工时间依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确定为120天,误工费依法应按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中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为10898元(33148元/年÷365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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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姣与彭志红、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志红驾驶鄂A×××××号车将行人田某姣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志红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彭志红应对田某姣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帮财保湖北公司承保鄂A×××××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田某姣所受损失。都帮财保湖北公司有关扣除10%的非医保药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因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及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本院不予支持。就田某姣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后期治疗费意见为40610.4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天(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3.营养费:根据法医鉴定营养期及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确定为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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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兰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据此,刘兰兰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平安财保绍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兰兰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陈某某承担70%的责任(由平安财保绍兴支公司按约定承担),刘兰兰自负3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垫付了医疗费并承诺承担对刘兰兰的赔偿义务,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在刘兰兰获得全部赔偿款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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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胡某某、武汉市畅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谢某某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胡某某系胡德红雇佣的司机,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依法应由雇主胡德红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未起诉胡德红,属其放弃向胡德红主张权利。肇事车挂靠在被告畅捷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畅捷公司对肇事车享有经营利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核实,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0469.12(凭票据)、后期治疗费1200元(凭法医鉴定)、误工费17070元[按实际工资(3450+3350+34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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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友生与姚某某、武汉东格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保武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由侵权者被告姚某某承担,但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姚某某30%的赔偿责任。被告武汉东格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车主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应与被告姚某某对原告上述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保武昌支公司有关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付友生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如下:1.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为24237.6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304.80元、护理费4632.80元),由被告永安财保武昌支公司承担;2.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为19101.48元[其中前期医疗费270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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