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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霞诉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市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主张权利。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孝感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被告财保孝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孝感烟草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其雇员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伤前在广东东莞从事营销工作,但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其误工损失应按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结论建议后续必然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必然费用80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鉴定费、就餐费、购物费等超出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上述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伤残程度及受伤部位(面部)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6000元。原告陈晚霞的损失为:医疗费74415元、误工费10060元(3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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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程静、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证据1、7、8、9、11、20无异议,原告周某某及被告众诚保险公司对被告程静证据一、三无异议,原告周某某、被告程静对被告众诚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5系原告户籍所在地及工作生活所在地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出具,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3、4中证人王某、郑某均未到庭接受质询,该证据真实性未能核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证6系房屋登记部门核发,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10均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12、13均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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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与胡某某、方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提交的证据3,“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虽是复印件,但经本院核实,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与本案相关联,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单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其他费用单据,与本案相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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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二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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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平与武汉铁路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三、八、十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仅证明原告董和平受伤的客观事实,与原告证据三、四、九相互印证确认。原告证据四医疗费票据经本院审核确定为188317.77元。原告证据五交通费问题,原告虽提供了交通费票据,但对部分交通费票据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与事故有关,难以认定,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方交通费损失为1000元。原告证据六租赁合同及收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证据七应城市杨岭镇明光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月收入5000元证明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证据九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且被告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证据一、三系铁路部门行业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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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汪某、湖北中天万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故被告汪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汪某与中天万运达公司系挂靠关系,故中天万运达公司对汪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汪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汪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故王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车方按责应赔偿的部分;如还不足,再作相应处理。关于汪某就赔偿与原告达成一致,即原告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29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允。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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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梅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医疗费75706.19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扣减非医保用药,但无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孝感精诚【2018】临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过长,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重新鉴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孝感精诚【2018】临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2018】辅助器具鉴定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假肢、带锁硅胶衬套的市场价格有异议,更换周期等无医院出具的证明,假肢维修费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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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寇金华、武汉华星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鄂A×××××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盛某某损失12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99923.83元,被告寇金华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责任比例应当承担69946.68元(99923.83×70%),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减被告寇金华垫付的费用37000元,两被告还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盛某某损失32946.68元。原告的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寇金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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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赔偿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参照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涂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涂某某辩称原告刘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涂某某驾驶的车辆属其购买并所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参照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按涂某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70%)进行赔偿,其他损失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经本院核定,原告刘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13184元、后期治疗费78000元、伤残赔偿金198816元(24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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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艺文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艺文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艺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对原告徐艺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胡某某驾驶鄂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胡某某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徐艺文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按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徐艺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原告徐艺文的医疗费依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结算收据及鉴定结论进行核算,原告徐艺文的医疗费为78805.91元(前期治疗费77005.91元+后期治疗费1800元)。原告徐艺文的住院天数为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50元×36天)。原告徐艺文的营养费依照鉴定结论,酌定为2400元。原告徐艺文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197天,按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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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启与王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学兵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王家启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家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下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王学兵负责赔偿。就王家启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14320.63元(凭票据)(含被告王学兵垫付的140750元)、2.后期治疗费15000元(按法医鉴定)、3.误工费21735元[按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建筑行业3450元/年÷365天/年×18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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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陈某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侵权责任纠纷。因陈某舟与余取勇、李燕兰之子余某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邱足云、孔德意之子舒某及余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外出打工时,在将车辆交给其父亲代管的过程中,未能对车辆外借及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作出充分的审查和预防,更未对其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教育,故在其车辆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称,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远在外地打工,车钥匙一直由其父亲保管,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某舟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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