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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与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三一致,同为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被告袁某对其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事故经过有异议,但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袁某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该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鉴定书为具有鉴定资质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被告袁某对其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材料证明鉴定意见有误,也没有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的书面材料,故本院对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证据五、六,原告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情况,且庭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补充证据,本院酌定以其行业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对证据九,其中乘车人张桂桃由宁波至武昌的车票,原告未提供与张桂桃的关系证明,庭后也未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本院对该车票费用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与被告袁某提交的证据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一致,同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各方当事人对该保险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保险单的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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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彭安国、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安国驾驶机动车行驶未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周某某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其居住的金台村,现划归为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姐姐朱惠芳属于一级肢体残疾人,无能力赡养父母,应按一人计算赡养父母的费用;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1000元为宜,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周某某的损失有:伤残赔偿金49704元(24852元×20年×10%)、医疗费39121元(其中,门诊费用1854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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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舒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苏某某、被告舒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苏某某受伤。该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舒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舒某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舒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已在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率),故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对原告苏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舒某某按其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原告苏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原告苏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核算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为239753.76元(前期医疗费195753.76元、后续医疗费4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诉请);营养费酌定为2580元;护理期限依法确定10年,到时如需继续护理原告苏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护理费为352140元(35214元/年×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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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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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早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此事故经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张某早应对原告杨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称其是从车上抛出后又被被告张某早驾驶的车辆撞伤,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杨某某系被告张某早驾驶的鄂M×××××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人员,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杨某某诉请赔偿交通费,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早辩称其搭载原告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医疗费依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结算收据、门诊收费票据和司法鉴定关于后期治疗费的意见核算,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为200815.07元(前期医疗费180815.07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扣除原告杨某某在医保部门报销的58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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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黎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某与王光汉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共同造成原告陈某某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主次责任,由被告黎某承担70%的责任,王光汉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向王光汉主张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的车主刘某某将车借给黎某使用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庭审核实,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4626.64元(含黎某垫付的261.90元门诊费)、后期治疗费1400元(凭法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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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兴元、林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兴元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周某某所受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林建平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故其对周某某所受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鄂A×××××号车在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李兴元上述赔偿责任中有关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依法由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承担,其余部分由李兴元承担。周某某有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的诉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长江财保武汉分公司有关误工费应按法医鉴定的误工期计算、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而周某某有关营养费的诉求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此酌情处理。现就原告周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后期治疗费意见为33223.35元(其中门诊费和住院费2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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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祥与孙华银、襄阳市襄州万和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华银违反交通法规驾驶鄂F×××××号车将方志祥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方志祥所受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主襄州万和通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其对方志祥所受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鄂F×××××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赔偿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故孙华银的上述赔偿责任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承担,但由于该车商业务部系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设立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承担。方志祥有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诉求及孙华银要求方志祥返还垫付赔偿款的抗辩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方志祥有关营养费的诉求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此酌情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有关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财产损失无证据不予支持的抗辩主张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公司有关扣除非医保药费及鉴定费、诉讼费不属理赔范围的抗辩主张因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及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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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邓爱国、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爱国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张成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尹某某将车借给邓爱国使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张成诉请要求判令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下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邓爱国赔偿。张成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9633元(凭票据)、2.后期治疗费12000元(按法医鉴定)、3.误工费17915元[按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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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范某某等与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汉蔡连接线公路和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华三公路交汇处因路面有散落的沙石,导致范明安驾驶摩托车碰到沙石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予以了证明。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汉蔡连接线公路和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华三公路均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也未交由有关部门养护、管理,故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其未移交的公路应尽维护、管理职责,因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面沙石的义务,致范明安所驾摩托车碰到路面的沙石,导致人车摔倒,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汉川正道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公路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也未移交被告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故被告汉川市交通运输局、汉川市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涉案公路不是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建的,也不由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故被告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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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事故机动车已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周某某所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对于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依法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依事实确认如下:①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②保险公司主张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但鉴定意见已明确营养期,故不予支持;③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应按30天及每天80元计算,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④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时间只能认可90天且无运输许可证不应按运输业标准计算,其中误工时间鉴定意见明确为120天,周某某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其雇主从事的批发零售业计算,故部分予以支持;⑤保险公司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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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友平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书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认定其证明力。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审判决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划分赵福忠和李某某的责任比例各为50%,处理正确。池友平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其将车辆转让给李某某的事实未经一审庭审质证认定,原审判决池友平对李某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池友平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正确,车辆已转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孝明镜(2007)法医鉴字第736号鉴定结论,赵福忠的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其脑积水医疗费用预计30000元,医疗依赖费用预计每年22400元,其生存期需要完全护理依赖(1人24小时护理+1人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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