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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有限公司诉涂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被告涂某某在原告孝感市××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承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诉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被告不愿意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其责任在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申请辞职,原告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物被盗损失5万元及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某动争议范围,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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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10月8日至2011年5月31日,被告胡某某在原告孝感市××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承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诉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被告不愿意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其责任在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申请辞职,原告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物被盗损失5万元及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某动争议范围,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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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有限公司诉涂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被告涂某某在原告孝感市××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承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诉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被告不愿意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其责任在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申请辞职,原告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物被盗损失5万元及名誉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某动争议范围,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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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胡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未依法与被告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胡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未依法为被告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王某应依法为被告胡某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被告胡某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11月20日系被原告王某辞退,属自动辞职,原告王某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被告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要求原告王某支付加班费6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1月20日解除。二、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胡某办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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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冯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未依法与被告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王某应支付被告冯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未依法为被告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王某应依法为被告冯某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被告冯某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11月20日系被原告王某辞退,属自动辞职,原告王某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被告冯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要求原告王某支付加班费45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1月20日解除。二、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冯某办理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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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公司与武阳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人保大悟支公司所举证据一、二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险代理业务员登记表,均是武阳某初到人保大悟支公司所履行手续,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系确认回执,从回执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四系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是案外人所签的保证合同,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五系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六系佣金表,经本院审核,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发给武阳某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对证据七系人保公司的二份管理办法,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八系武阳某养老保险在职工个人账户及个人实缴明细记录,该证据只能证明武阳某原工作单位是大悟商场并实缴养老保险至2013年度的事实;对证据九系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经本院审核,虽立案时超过起诉期限,但武阳某向本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时间在起诉期限内,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武阳某已超过起诉期限。对武阳某所举证据一、二、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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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公司与武阳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人保大悟支公司所举证据一、二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险代理业务员登记表,均是武阳某初到人保大悟支公司所履行手续,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系确认回执,从回执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四系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是案外人所签的保证合同,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五系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六系佣金表,经本院审核,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发给武阳某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对证据七系人保公司的二份管理办法,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八系武阳某养老保险在职工个人账户及个人实缴明细记录,该证据只能证明武阳某原工作单位是大悟商场并实缴养老保险至2013年度的事实;对证据九系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经本院审核,虽立案时超过起诉期限,但武阳某向本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时间在起诉期限内,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武阳某已超过起诉期限。对武阳某所举证据一、二、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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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人保大悟支公司所举证据一、二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险代理业务员登记表,均是张某初到人保大悟支公司所履行手续,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系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是案外人所签的保证合同,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张某到人保大悟支公司后所履行续签手续,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五系归属关系确认书,从确认书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六系确认回执,从回执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七系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八系佣金表,经本院审核,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发给张某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对证据九系人保公司的二份管理办法,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十系张某养老保险在职工个人账户及个人实缴明细记录,经本院审核,该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挂靠工作单位是大某某富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个人实缴养老保险至2013年度的事实;对证据十一系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经本院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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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支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人保大悟支公司所举证据一、二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险代理业务员登记表,均是张某初到人保大悟支公司所履行手续,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系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是案外人所签的保证合同,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系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张某到人保大悟支公司后所履行续签手续,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五系归属关系确认书,从确认书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六系确认回执,从回执上看,该证据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的事实;对证据七系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经本院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八系佣金表,经本院审核,只能证明人保大悟支公司发给张某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对证据九系人保公司的二份管理办法,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十系张某养老保险在职工个人账户及个人实缴明细记录,经本院审核,该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挂靠工作单位是大某某富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个人实缴养老保险至2013年度的事实;对证据十一系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经本院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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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禧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禧赢门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禧赢门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与刘某提交的证据五系内容相同的裁决书,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刘某对禧赢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禧赢门公司提交的证据三系其单方制作,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禧赢门公司提交的证据四系公正机构依法出具的,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刘某对禧赢门公司举证五、六、七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禧赢门公司举证八系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人报警的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禧赢门公司对刘某举证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禧赢门公司对刘某举证二中的应聘登记表及工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刘某举证二中的工资清单因禧赢门公司未予确认,对其真实性本院不能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刘某举证三与禧赢门公司举证七系同一证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刘某举证四真实性不能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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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与武汉鑫江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鑫江南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劳动合同”有鑫江南酒业公司的印章及陈某某的签名,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申请书”中说明陈某某已在灵活就业窗口办理了保险,要求将社会保险费发放在工资中是对自身权力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是陈某某在人社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工资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不是陈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证据5,陈某某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2338.70元。陈某某提交的证据2,是鑫江南酒业公司发放给陈某某的工资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只有十个月的工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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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东某有机硅有限公司与熊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提交的证据2,职业危害告知书有被告熊某的签名,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5,“辞职信”、“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证明的目的因与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熊某提交的证据3,医疗费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14日被告熊某到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从事自动化控制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54.15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7月18日原、被告补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告熊某在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没有为被告熊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熊某于2017年9月17日向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提出了辞职信,原告东某有机硅公司当日同意了被告熊某的辞职申请,并于2017年10月停发了被告熊某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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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仓储应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吴某某、武汉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吴某某与中百仓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中百仓储的保洁工作由被告武汉利某物业承揽属服务外包,此后吴某某与武汉利某物业签订“劳务合同”,在中百仓储从事保洁工作,武汉利某物业支付其劳动报酬,吴某某与武汉利某物业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武汉利某物业、被告武汉利某某互为独立法人单位,原告中百仓储、被告武汉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均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吴某某与原告中百仓储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中百仓储“不应为被告吴某某补缴2005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吴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900元及加倍工资2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汉利某物业自认与被告吴某某有劳动关系,并愿意承担其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经本院调解后被告武汉利某物业与被告吴某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被告武汉利某物业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过劳动仲裁,本案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百仓储应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为被告吴某某补缴2005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保险,不支付被告吴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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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玉某石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于2008年8月到原告玉某石膏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3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被告龚某某在原告玉某石膏公司工作期间,原告玉某石膏公司没有为被告龚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原告玉某石膏公司应为被告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故原告玉某石膏公司要求不为被告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龚某某辩称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玉某石膏公司应为被告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双倍工资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龚某某月平均工资1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300元×11个月)1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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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十建公司招聘被告晏某某为其应城市瑞丰国际城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月工资5167元,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晏某某从事的安全员工作是原告十建公司应城市瑞丰国际城二期工程项目部的组成部分,并受其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原告十建公司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要求不支付被告晏某某一个月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晏某某未提交相应的欠薪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原告十建公司应支付被告晏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故原告十建公司要求不应支付被告晏某某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晏某某辩称要求原告十建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辩解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辩解意见,因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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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某温某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与欧阳兵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被告欧阳兵玉到原告振某温某公司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原告振某温某公司没有给被告欧阳兵玉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欧阳兵玉向原告振某温某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振某温某公司应支付被告欧阳兵玉2015年3月份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返还培训费并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振某温某公司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欧阳兵玉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湖北省孝感地区社平工资的三倍支付;但要求不应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每月向被告欧阳兵玉支付了加班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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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某温某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9月9日被告彭某某到原告振某温某公司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原告振某温某公司没有给被告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与原告振某温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原告振某温某公司应支付被告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故原告振某温某公司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彭某某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彭某某要求原告振某温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要求原告振某温某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份工资的辩解意见,因被告彭某某并没有向应城市仲裁院申请仲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彭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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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迁与湖北翰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原告)承认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原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对于本案原告(被告)时迁请求的经济赔偿金,时迁于2018年3月3日以由瀚思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和未缴纳工作期间部分时间段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经本院审理查明确实存在拖欠时迁工资和欠缴部分社会保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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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4年4月29日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刘新峰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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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4年4月29日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代方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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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2006年9月,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9年9月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江某某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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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森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4年4月29日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魏森林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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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4年4月29日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陈某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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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在诉讼及仲裁中,双方均认可自被告成立之初,原告即在被告处工作,可认定双方自2004年4月29日起成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单方将原告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但该变更并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此时被告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二、关于原告仲裁及诉讼中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事项的请求权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自2015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发放主体发生变化,社保的主体及缴费单位亦相应的发生变化,故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时效自2015年2月起计算1年,而本案原告最早请求权利救济时间为2018年4月8日,故原告请求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刘某某在仲裁及诉讼中所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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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2001年至2004年部分月度的工资表只能证明2001年至2004年期间原告断续在被告处工作;2000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风险金收据,只能证明原告曾于2000年3月9日向被告缴纳过风险金的事实,此组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自1999年1月就在被告处工作,对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原告2016年银行工资流水,拟证明原告的月工资平均水平为2200元。本院认为,员工的工资明细应由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提供,且原告提交的只是2016年度部分月段银行卡所反映的工资数额,不能证明其工资水平的完整情况,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提交的证据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例裁判文书,拟证明参照相关案件以及司法解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保险,不受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限制。本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例裁判文书不属于证据,且裁判文书的指引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称2010年无书面劳动合同不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午时药业公司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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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张某某从2011年9月起在被告(原告)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工作后,因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汉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川劳人裁字(2012)第2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2)028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原告)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被告)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被告(原告)湖北裕华化纤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认定原告(被告)张某某不属工伤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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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梅某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总计140460元并支付梅某某住房公积金20121.67元,故原告梅某某请求被告办理并缴纳其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梅某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7200元,因该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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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孔惠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孔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总计140460元并支付孔惠住房公积金15121.67元,故原告孔惠请求被告办理并缴纳其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孔惠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7200元,因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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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李某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总计107489.67元,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办理并缴纳其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7200元,因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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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红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卢红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卢红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总计107489.67元,故原告卢红某请求被告办理并缴纳其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卢红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7200元,因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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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清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清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李某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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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湖北飞奥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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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浙江天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浙江天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王某向浙江天庆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从浙江天庆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认的事实等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前述情形及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及相关之规定,浙江天庆公司应向劳动者王某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用人单位浙江天庆公司有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时,王某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天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浙江天庆公司因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浙江天庆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被上诉人抗辩的事实及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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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涂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涂某某2009年9月15日到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工作,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直至2011年6月1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13日被上诉人涂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涂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未与被上诉人涂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被上诉人涂某某要求被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支付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但上诉人天某物业公司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均未依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对于社会保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上诉人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被上诉人涂某某的原因,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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