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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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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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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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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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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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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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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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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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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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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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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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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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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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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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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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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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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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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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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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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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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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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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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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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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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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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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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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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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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汪某某)(公开版)_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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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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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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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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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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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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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宋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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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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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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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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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已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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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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