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已将22名劳动者工资总计172045元全部汇入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亲属积极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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