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是被告益盐堂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属工伤,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原告曹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根据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益盐堂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益盐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益盐堂公司垫付原告曹某40000元,可待原告曹某的医疗费获得赔付后再予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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