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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程程、曾某某等与舒某、舒金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舒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曾程程无责任,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曾程程、曾某某、李望英的请求、举证情况,本院核定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一、被侵权人曾程程的损失1.医疗费8229.62元:曾程程提供了应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其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为7729.62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发生后续康复性诊疗费5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故计得医疗费为8229.62元(7729.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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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某等与陈某某、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现场勘验、调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某某、毛某某分别实施了对受害人黄纪康的撞击和碾轧,致受害人黄纪康死亡,受害人是死于撞击还是碾轧交警部门未能确定,原、被告也无证据证明,但二侵权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以及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确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侵权人陈某某、毛某某应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且负连带责任。又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原告有选择侵权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四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某某、毛某某所有的鄂A×××××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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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礼乐与李某某、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原告伤残赔偿金,原告虽原已有××,在发生事故后,导致原告的损伤的加重,鉴定机构据此认为原告构成四级伤残,车祸损伤参与度40%,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故原告主张其伤残赔偿金计算40%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问题,鉴于余礼乐在事故中因伤致残,对其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导致收入的减少,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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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胡某、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熊某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将车借给胡某使用存在过错,因此,熊某诉请要求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下余部分,由胡某和熊某按主、次责任比例8:2承担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胡某负责赔偿。就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35349元(凭票据)、2.后期治疗费45000元(按法医鉴定)、3.误工费41352元【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903元年÷365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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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保留对原告举证的昌信威司鉴所(2016)法医临床413号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昌信威司鉴所(2016)法医临床450号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鄂循价鉴(安陆)(2016)第12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未在法院给予的庭审后一周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依据,应视为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价格鉴定评估报告的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原告的户口性质及被扶养人的情况问题。原告汪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依据其提交的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家庭开支的水费、电费支付记载凭证,结合本院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安置小区(楚涢路21号)的现场核实情况,能够证明原告汪某某自2010年居住生活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安置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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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刘双桥、刘新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的原则。原告代某某、被告刘双桥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而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刘新桥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刘双桥驾驶,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无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粤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代某某的损失先予赔偿,剩余损失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被告刘双桥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代某某诉请的后期治疗费58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9708元、残疾赔偿金208400元、鉴定费3800元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的医疗费69719.13元中,有两次住院的医疗费629元和765.22元没有住院的病历资料印证是否治疗交通事故伤病支出,故本院对该两笔住院医疗费不予支持,医疗费认定为68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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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波与张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康某波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康某波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康某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系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因对该车管理不善,未尽到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具有的一般的注意义务,致无驾驶证且饮酒的被告张某某偷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关于原告康某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原告康某波的医疗费依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结算收据及鉴定结论进行核算,原告康某波的医疗费为191149.99元(前期治疗费156149.99元+后期治疗费35000元)。原告康某波的住院天数为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50元(50元×49天)。原告康某波的营养费依照鉴定结论,酌定为2000元。原告康某波的误工时间依照司法鉴定结论为3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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