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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初与涂朋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涂朋国驾车上路行驶违法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责任,原告刘本初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被告涂朋国对原告刘本初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涂朋国为其所有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300000元,故原告刘本初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涂朋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涂朋国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涂朋国赔偿。原告刘本初因此次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损失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为10000元。原告刘本初要求各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本院结合原告刘本初就诊的实际情况,酌定为800元。综上,原告刘本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4166.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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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四清与黄某、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驾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发现情况后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涂四清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横过公路的过程中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原告涂四清与被告黄某应按2:8比例承担责任。因被告黄某驾驶的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鄂R×××××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涂四清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损失,由原告涂四清与被告黄某驾、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汉某运输有限公司按比例承担。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10000元。综上,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住院治疗费8320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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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波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有效。本次事故中被告郑某某负全部责任,因被告郑某某所属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原告张清波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张清波与被告郑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其间接损失鉴定费等由原告张清波自行承担。原告张清波因此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其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其赔偿数额结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确定为1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张清波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3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57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营养期60日营养费酌情确定为1800元;护理费7162元(32677元/年÷365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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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芙蓉与吴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承认原告唐芙蓉所主张的基本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吴某某提出其垫付原告各项费用62626.40元及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提出已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各相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查,原告唐芙蓉的医疗费票据共九张,金额为105928.82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唐芙蓉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人医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悟法鉴[2017]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提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没有提供精神、智力评估报告;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附带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九级伤残是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定论的,其认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无依据;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大悟法盾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在本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过程中,因被告人寿财险孝感支公司就鉴定人员的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协商无果致使鉴定人员未能出庭接受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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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与付某某、候小花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提出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后,并未指出案涉医疗费中哪些是非医保用药,共计金额多少,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就上述免责事由向保险合同相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治疗急性胰腺炎的医疗费问题,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淑清所患胰腺炎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关联度为20%,因此,该部分医疗费应由各被告赔偿20%。综上,应由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39721.39元(25208.4+55205.65+4807.96+655.3+50.4+195.2+1700+82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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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小兵与潘某某、孝感视而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邬小兵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已划归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管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且原告无农田耕种,属城镇居民,因此,原告诉求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提交病历中医嘱无关于营养费的意见,原告诉请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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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殷某、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2016)法医临鉴字第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陈某某主张其父陈道伦、其母邱春芳、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因原告的父母陈道伦、邱春芳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能证明二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虽不与原告同户口,但原告仍应对其尽到赡养义务,而原告的儿子陈长林虽系智障,但是已结婚组织家庭,故不应再由原告承担扶养费,故对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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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年、刘还生与XX明、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年、刘还生提交的证据1,原告吴长年、刘还生和刘伏义的身份证、户口簿,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城市杨岭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两原告已年近80岁,其要求计算误工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刘伏义的残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7,交通费单据,是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的交通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8,与本案无关联;证据9,租床费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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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容与张某某、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被告熊某某对原告证据一、三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且被告张某某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经本院审核确定为29042.69元。原告证据五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且两被告均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06时许被告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应城市陈河镇齐张村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齐张村村委会路段左转弯进入107省道时,与被告熊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承载原告余某容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余某容及其他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余某容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8881.69元。2016年7月27日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应公交认字【2016】第072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余某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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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钱某某骑行自行车,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某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鄂K×××××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保孝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财保孝感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财保孝感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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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2、翟某平等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两被告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九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采信;两被告对原告证据十提出异议后,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该鉴定意见的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证据十一表明的交通费1000元确有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被告财保东西湖支公司举证系自己单方制作,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9时20分许,原告田某2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载乘翟某平、田某1沿八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岭镇联丰村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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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钱某某、应城市蒲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提交的证据1、2、3、5、8、9、11、12、13,当事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受损而就医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是原告受损后的实际支出,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7根据原告治疗病情的实际,酌定为11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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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山与刘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华山无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作为本案处理的事实依据。被告刘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杨华山要求被告刘某、杨某某、太平洋财险武昌服务部赔偿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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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事故在场人李某出庭作证,被告黎某某的房东刘某出庭作证,及原告郝某某的当庭陈述,足以推定还原本案事故的事实。被告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黎某某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追尾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郝某某请求营养费的问题。庭审中,原告郝某某请求的营养费数额为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养费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原告郝某某在本案中,并未举出相关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建议或者意见。所以,本院对原告郝某某请求的营养费,因其举证不能,不予计算。关于原告郝某某请求交通费的问题。庭审中,原告郝某某请求的交通费数额为1000元。但庭审中,原告郝某某并未提交交通费的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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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向祎、财保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现场勘验、检查、调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先由被告财保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原、被告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分别负交通事故的主、次要责任,本院按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张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孙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支持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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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安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北省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在分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此认定书。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鄂K×××××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全责,故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肖国安要求被告徐某某赔偿医护用品及检查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依法予以调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肖国安因伤致残,给其身心造成一定损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肖国安诉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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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某与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鲁某某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三并无异议,该证据三的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明确载明“原告刘春某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请相关科室会诊”的字样,且其辩解的该检查项目和治疗药品也属该院的主治医师开具,原告刘春某也属遵循医嘱,同时也属该院为其检查治疗伤情所需,故被告鲁某某辩证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刘春某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五,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某在此次事故前因其左下肢因脑中风后遗症肌肉萎缩,肌力三级,现被告鲁某某致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造成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限,病情雪上加霜,被告鲁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并未申请对该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刘春某所举的证据七,经审查,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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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生诉梁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社区居委会证明是基层自治组织所出具,其是对本社区居民的事实状态说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因缺乏财务工资表相印证,故只能证实原告在受伤前从事建筑业,但不能证明其具体收入。对证据八(医疗费单据),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对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九(交通费单据),结合原告的就医时间和地点,其就医时必然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定原告胡某生的交通费为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是鄂K×××××大货车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张某虽是鄂K×××××大货车的所有人,但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原告所造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因鄂K×××××大货车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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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法院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收据清单。原告受伤后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783元,经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司法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8、拖车、停车费等财产损失费用400元,是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理因由保险公司赔付,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9、证据10、证明二份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证言。两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城区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证据11、公安局“两实”信息采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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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六、七、九被告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均无异议,且均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中医院正式票据金额为61852.1元,本院对该部分予以认可。原告证据五不足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的居住现状及职业收入情况,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证据八交通费票据不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同意支付交通费500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丁某某提交证据一原告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小型轿车沿雷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应城市义和镇庙湾村路段超车时行至公路左边与原告丁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庙湾村路口右转湾进入雷义公路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某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先后住院两次治疗共九天,医疗费为59597.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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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吴某某等与陈某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陈某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吴某某无责任,故被告陈某高应赔偿原告徐某某、吴某某的合理损失,被告陈宗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陈某高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徐某某、吴某某医疗费损失中非医保用药费用,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2、原告徐某某、吴某某分别主张交通费2000元、1000元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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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证据二的证言,虽证人系被告雇请的员工,但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均能相互证明一个共同事实,即是,原告与证人均系被告经营酒店雇请的员工。2018年1月25日中午1时许,酒店事务完工后,因雨雪天气,地面滑,酒店主管提出下午在酒店里娱乐不要回家,但原告以其不会娱乐项目,还是要自行回家,之后就滑倒在酒店外的台阶下受伤。原告对前述证言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对其质证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五有异议,但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其质证异议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连号,真实性存在瑕疵,但被告家住洪庙,到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和到孝感市进行司法鉴定,必然产生一定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500元。另外,原告庭审中自述其受伤后到安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告为此垫付医疗费5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病历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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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叶某、淮北市易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需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方能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2.交通费为必要支出,结合原告就诊的医疗机构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为1000元;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居住的社区及村组均出具证明证实原告与其子生活居住于城镇,并由劳动保险机构发放养老金,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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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杨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存有异议,认为其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应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基本事实,故对被告的此项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黄某在诉讼中主张其财产损失但财产损失的数额未经过评估,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系所损财产的赔偿权利请求人,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3.原告黄某主张其误工费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建筑行业并从中获取固定收益,本院对其误工损失依法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本案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主张其损失可以合并计算。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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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郝某某、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中,被告郝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70%),王某某上公路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0%)。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其他部分11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因被告郝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告扣减交强险部分以外的损失由被告郝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郝某某承担原告扣减交强险部分后的损失及鉴定费用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某某43310元【(183272元-120000元-1400元)×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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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周与胡小咏、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胡小咏提交的证据一、二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民财保大悟支公司辩称,若被告胡小咏驾驶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赔偿标准应按湖北省农业人口的各项标准计算;原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告人民财保大悟支公司为了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鉴定费、交通费发票,拟证明被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二、保险条款,拟证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一有异议,认为人民财保大悟支公司无理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保险扣减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胡小咏的质证意见同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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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高某、安陆市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驾驶安陆市公安局所有的鄂K25**警号小型客车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肖某某损害,高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安陆市公安局应当对肖某某的损失依法赔偿。鄂K25**警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肖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但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其与武汉荣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能提供单位证明、单位发放工资记录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证据印证《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以及原告工作岗位性质,从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也不能看出系武汉荣仕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故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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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周某某、武汉市岩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无责任,故被告周某某应赔偿原告殷某某的合理损失。因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周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责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岩勘科技公司具有承担责任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要求岩勘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提交医疗费发票中鉴定日期之后的发票问题。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医疗费发生在鉴定之后,应属于后期治疗费。原告已依据鉴定主张后期治疗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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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主张其系南方装饰公司员工,该赔偿应由南方装饰公司承担,但被告在诉讼中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事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其在工作中所致损伤应由接受的劳务的一方,即本案被告姜某某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在提供劳务之时,对于自身的安全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既有接受劳务一方安全措施不当,亦有原告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院确定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108204元(27051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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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明与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明无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赔偿原告蒋某明的合理损失。因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胡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争议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时在机动车道上推行车辆应至少承担同等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未向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2、关于原告蒋某明伤情鉴定的问题。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本院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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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肖明某、安陆市水利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肖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肖明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杨某某的合理损失。故杨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车方按责应赔偿的部分;如还不足,再作相应处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水利工程队具有承担责任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要求水利工程队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原告杨某某伤情鉴定及车损鉴定的问题。保险公司辩称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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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包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本院视为对其认定书的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二和原告证据五中医疗费发票内容相吻合,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视为被告对该鉴定的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六中的交通费用过高,且未说明其用途,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酌情核定为300元;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系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其内容与原告证据二相吻合,可以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法庭调查的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1月27日15时20分,被告包海波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玻璃一块从新城往五冲路段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载有原告周某某的包泽知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车载玻璃将原告扎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某被送往大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用去医疗费4893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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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某某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二经本院庭审后核对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三中梁志升的相关证件经本院庭审后核对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原告举证三中的大某某新城派出所、大某某新城镇党政办出具的证明与原告举证十内容相吻合,相互印证,虽不能证明梁志升作为兽医每年的具体收入情况,但可证明梁志升确实一直在大某某新城镇街道随其子梁烟波一起居住生活,其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城镇居民计算;原告举证五、六中,对9张武汉护理费单据不是正规医疗发票,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9份护理费单据不予采信。对大某某中医院出具的5000元出诊费虽不是正规医疗发票,但其是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证明,结合梁志升的病情,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系正常医疗支出,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采信。对梁志升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系梁志升个人在缴纳农村医疗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其全部医疗费用应计入此次交通事故损失中去,不应扣减,对被告提出的要扣减原告自负医药费用,因被告没有提出具体的金额和名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结合原告举证五、六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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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某、李小某等与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中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作出该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程序合法,且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仅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申请不予准许;2、原告李秋某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根据其两次住院的医嘱意见,对其营养费依法酌定为1000元;3、原告李秋某第一次出院记录中载明有“避免下床活动,支具固定6周左右”的医嘱意见,故原告李秋某主张的器具费2600元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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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姜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姜某某、李某某对原告的精神鉴定结论有异议,因三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保险公司仅仅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时间已超过本院规定的期限,被告姜某某、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对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2、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居住、生活于安陆城区,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被告姜某某提交的从业资格证显示有效期至2020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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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付与李锦秀、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锦秀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付无责任,故被告李锦秀应赔偿原告刘某付的合理损失,被告杨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李锦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李锦秀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刘某付主张营养费损失按50元/天计算过高,本院酌定为30元/天;2、原告刘某付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就医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酌定交通费为800元;3、关于原告刘某付伤情鉴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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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翟印、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翟印、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被告翟印垫付医药费110000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71959.07元、护理费6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余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虽系农业户口,但是在洑水镇从事早点经营多年,有房屋租赁合同和洑水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且庭审后本院与被告保险公司对此共同进行了走访,能证明此原告余某系厨师,自2012年在安陆市洑水镇长期从事早点经营的事实,其12女儿余梦怡和6岁儿子余博凡就读的洑水中小学校也出具了证明,故对于原告的伤残和被抚养的子女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而原告对误工费自愿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三、原告主张280元住宿费的诉求,因未提供正规发票,不能证明此项费用的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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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何某、湖北华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故被告何某应赔偿原告刘某某的合理损失。被告渣土运输公司自认被告何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为单位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渣土运输公司为被告何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何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朱永祥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责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刘某某医疗费损失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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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龚海军与伊某、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伊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操作不当、且未注意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龚海军、龚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龚海军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其自1993年起就生活居住在城镇,被告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2500元为宜;其主张误工费按每月7000元、护理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证据不足;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手机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龚海军的损失有:伤残赔偿金99408元(24852元×20年×20%)、医疗费113480.8元(其中,门诊费用43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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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某某等与熊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高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熊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某、高某某的合理损失。熊某某与新桥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故新桥运输公司对熊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熊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熊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张某某、高某某的合理损失。故张某某、高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车方按责应赔偿的部分;如还不足,再作相应处理。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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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与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阚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阚某某身体损伤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对除营养费外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对该鉴定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出院时,并无医嘱加强营养,故原告要求给予1000元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河西村1组,其长期居住在城区,其伤残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九级伤残,给其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对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7500元;原告受伤后由其女儿进行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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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高新华、咸阳华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需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方能进行重新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为1800元;3.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赔偿应参照2018年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对原告的赔偿标准本院依法参照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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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保险公司对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原告何某某是转弯变道,被告刘云阳是直行,原告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异议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认定。2.刘云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2份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误工损失90日过长,营养45日应由医疗机构确定;康复医院无权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的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不可能对其精神状态产生影响,且原告在事故前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病史,如有精神障碍应与本事故无关。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异议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两鉴定机构均有鉴定资质,不予认定。3.交通费用及精神抚慰金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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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力、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郑某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的损失得不到保障,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交通费酌定1000元;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熊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54118.38元、后期治疗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41天×50元)、护理费6714元(32677元÷365天×75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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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周某某与甘某某、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承认原告何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应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认为原告何某某的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7年,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何某某为62周岁,未满63周岁,故应计算18年;认为两原告无务工费损失,因两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亦未提交务工损失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认为原告何某某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划分计算,由法院酌情认定,两原告的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其主张的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甘某某共同分担,原告何某某的交通费酌定为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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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蔡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安陆市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及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中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原告伤残等级评定过高,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予以认定;3、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酌定为20元天予以计算;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主张请教授会诊手术花费5000元,因无医疗机构票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6、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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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兴与蔡某某、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保险公司仅仅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2、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本院酌定为20元天予以计算180天;3、原告2018年3月3日器具费290元因无正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4、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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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程某、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并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因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3、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9000元;7、鉴于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住院地点,本院酌定为700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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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徐某1、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应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岳某某就诊的医院医嘱为:残余创面换药治疗,门诊瘢痕色素治疗。原告出院后按照医嘱在司法鉴定前购买瘢痕色素膏涂擦支出的医疗费用1712.20元(216.00元+324.00元+432.00元+740.2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司法鉴定后支出的医疗费用1554.60元(777.30元+77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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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残疾器具费,因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证实该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亦无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期间及实际需要,酌情考虑为500元;3.原告主张“请教授费用6500元”,因无正式发票证实该费用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邓某某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41874.43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41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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