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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