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池友平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书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认定其证明力。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审判决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划分赵福忠和李某某的责任比例各为50%,处理正确。池友平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其将车辆转让给李某某的事实未经一审庭审质证认定,原审判决池友平对李某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池友平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正确,车辆已转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孝明镜(2007)法医鉴字第736号鉴定结论,赵福忠的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其脑积水医疗费用预计30000元,医疗依赖费用预计每年22400元,其生存期需要完全护理依赖(1人24小时护理+1人部分护理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