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宋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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