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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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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在一审起诉请求中,要求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林某借款本金923000元,该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了原借款本金650000元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一审判决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林某借款6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未超出林某的诉讼请求,故对上诉人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确定从2013年9月12日起算利息、利息起算点提前、多计算了利息、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请求范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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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中已包含了自借款发生之日(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的利息,故一审判决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40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3日起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龚 敏 审判员  蒋家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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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书面证言上有手印及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同时也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此书面证言为虚假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该书面证人证言。对于原判认定的事实,黄某认为其与唐某根本不认识,故认定的事实不是真实事实,也不认可借条的事实。万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出借人万某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黄某先后出具的两张借条、证明人唐某的签字证明及万某在银行取款的记录,完成了证明万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黄某以“借据上的黄某与上诉人黄某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并非同一人”主张该借据不是上诉人黄某出具,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上诉理由应由上诉人黄某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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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刘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某向吴某某出具的二份《借条》中均记载了涉案三份承兑汇票的票号,可以证明吴某某已向张某某交付了涉案三份承兑汇票,故吴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吴某某二审辩称“汇票依法可以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结算,因此自然人可以持有承兑汇票,吴某某持有、转让涉案承兑汇票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涉案债务发生在张某某、刘清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刘清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为刘清华个人债务,故张某某、刘清华依法应共同向吴某某偿还涉案债务。吴某某与张某某对涉案借款约定了逾期利息,故原审判决张某某、刘清华向吴某某支付利息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某、刘清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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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安昌与代军军、李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军军与殷安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代军军向殷安昌借款165200元,但双方实际借款为14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代军军已偿还殷安昌借款本金72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下欠借款本金68000元及201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194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代军军所有还款均为偿还本金与事实不符,殷安昌要求代军军、李小妹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代军军已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一审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殷安昌要求按年利率36%计算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殷安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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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雷某、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此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王某、匡建华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雷某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王某与匡建华之间的涉讼债务为匡建华个人债务,故雷某上诉主张王某与匡建华之间的涉讼债务不属于匡建华与雷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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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雷某、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此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匡建华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雷某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陈某某与匡建华之间的涉讼债务为匡建华个人债务,故雷某上诉主张陈某某与匡建华之间的涉讼债务不属于匡建华与雷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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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3、胡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以“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实其对杨敬军及各被告享有70000元债权”对上诉人享有债权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欧欧某于自己提出的新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欧欧某五人辩称,上诉人无法提供被上诉人书面借款证据,上诉人上诉请求应视为无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王某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欧欧某五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王王某款本金70000元;2、诉讼费由欧欧某五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7日,王王某过银行向杨敬军转款70010元,后杨敬军于2017年4月14日死亡。王王某转款70010元系杨敬军向其借款,欧欧某借款的事实不清楚,且已偿还该借款并将欠条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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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周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某未在涉案借条上签名或对诉争借款进行追认,且杨某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债务用于祝某某、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诉争借款属祝某某个人债务,周某对诉争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10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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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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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下欠肖某借款本金465.2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肖某上诉主张,汤某所借款项通过汤民的银行账户转到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款实际用于孝感市中心医院门诊大楼的工程建设。本案的名义借款人是汤某,实际使用人是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汤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肖某上诉主张,汤某作为孝感市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控制人、负责人,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肖某并未举证证明汤某是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亦未举证证明本案中汤某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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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全洲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6月9日,新荣基公司与扬某某公司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借款达成的有关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期限内应否计算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应从何时起算;2.案涉借款已支付的利息和下欠的本金如何确定;3.陈平安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新荣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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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崔某某系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该院认为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陈萍 书记员: 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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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邓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肖应加的证言既不能明确证明2015年10月冉某某要求邓某某对本案争议款项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邓某某在为冉某某借款给张某某、何裕华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由于双方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邓某某依法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8月11日,邓某某的保证期间则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2日。冉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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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小兵与涂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建国与涂建国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涂建国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涂建国上诉称150000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及本案已超过诉讼的上诉理由,因其举证不能,且该笔借款已经被笔迹鉴定所证实,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涂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涂建国与涂建国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涂建国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涂建国上诉称150000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及本案已超过诉讼的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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