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无异议。上诉人认为,对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属入股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是在2015年1月份住院时,吴某某为了让本人退钱给她,让本人写条子,本人没有看借条内容。本人总共还款150000元,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00000元。有短信记录和信用卡交易明细为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故其上述异议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孙某、孝感市祥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无异议。上诉人认为,对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属入股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是在2015年1月份住院时,吴某某为了让本人退钱给她,让本人写条子,本人没有看借条内容。本人总共还款150000元,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00000元。有短信记录和信用卡交易明细为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故其上述异议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孙某、孝感市祥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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