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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本案中,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依法不予准许。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某某、程伟、重庆惠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物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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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陈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平安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事故发生后,李洋驾车移动到道路边后立即主动报警并抢救伤员,其行为与《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明显不符,不属于免赔事项,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其请求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免责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陈平安的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财险孝感市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计算上述费用有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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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文学提交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能够证实其收入状况和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王文学的收入状况及鉴定意见支持其误工费于法有据。王文学提交的租房协议、草铺社区居住证明,能够证实其长期居住于孝感城区,且一审质证时上诉人平安财保孝感公司并无异议,其在二审提出王文学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姚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导致王文学的身体遭受损害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王文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本案实际。综上,上诉人平安财保孝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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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胜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上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该证据中并无投保人的签字,不能证明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或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所持有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但鉴于其已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补办,且从业资格证过期违反的是有关行政管理规范,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上诉人不能因此排除其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住院时间,酌情认定受害人的交通费为1000元并不过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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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杨红某、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孝南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因华星鸿泰公司上诉而未生效,但该判决认定的李艳娃的损失属实,可以证明一审判决超出了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上诉人华星鸿泰公司及被上诉人杨红某、汤某某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除认定刘木容为杨红某的被扶养人及计算杨红某的损失有误外,对其他事实的认定属实。另查明,杨红某的父亲杨新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母亲陈淑贤,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杨红某的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杨红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0300.82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伤残赔偿金11664元(5832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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