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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审判员 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