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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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