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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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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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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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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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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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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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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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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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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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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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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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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矛盾已化解,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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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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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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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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