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行为能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滕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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