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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