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逃逸系定罪情节而非加重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有效降低行驶速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而驾车逃逸,当晚即更换因事故破损的前挡风玻璃,被告人刘某不仅逃离现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能委托他人报警并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委托他人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张文远关于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本次事故应认定为同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有效观察路面情况,遇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证据充分,该点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张兵关于被告人周某属自首、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家庭困难愿意尽全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朱某、冯某乙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曹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警方讯问,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倪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关于“乘客胡某、被害人周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其有自首情节,请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已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主动到湖南省高警局永州支队宁远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审判长 潘 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丁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他案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丁某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杨某1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钟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