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视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罪刑适应。但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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