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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作案动机系出于为女儿筹集医药费,作案时间不长,获利不大,又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金 华市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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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作案动机系出于为女儿筹集医药费,作案时间不长,获利不大,又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及浙G5X****货车一辆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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