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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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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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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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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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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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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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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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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假诉讼案)(曹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假诉讼案)(曹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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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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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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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诈骗数额为4300元,超立案标准数额不多;第二、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三、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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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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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鉴于曹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诈骗数额不大,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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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系从犯,其加入公司仅十余天,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极小;第二、未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第三、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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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系从犯,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极小;第二、未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第三、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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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本案因诈骗数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不起诉人已退赃,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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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吴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吴某甲系初犯、偶犯,且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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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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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诈骗数额不大,现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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